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V-113-司聲-76-202410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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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黎昱 相 對 人 陳志豪 劉孋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志豪及劉孋瑩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台幣7,9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志豪等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7,93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可憑。又本院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9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