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V-113-司聲-98-202411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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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李昱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查詢答詢表乙紙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本院通知繳費後裁定前之113年11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惟本院其時既未為裁定,核無聲明異議之可言,核其性質僅為拒絕繳費之理由陳述,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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