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DV-113-婚-3-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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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號 113年度婚字第14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諭知就中間爭點即兩造婚姻關 係是否存在部分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4年2月26日宣判,茲因前開部分並非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而為訴訟標的,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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