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HLDV-113-婚-3-2025022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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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號 113年度婚字第14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諭知就中間爭點即兩造婚姻關 係是否存在部分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4年2月26日宣判,茲因前開部分並非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而為訴訟標的,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