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V-113-婚-62-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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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陸仟 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應定期間命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次查,上訴人提出之家事上訴狀中,未見敘明上訴理由,核 屬上訴不合程式,爰併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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