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V-113-婚-78-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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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8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訴請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 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 ,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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