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HLDV-113-家繼小-3-20241204-1

字號

家繼小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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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即辛○○ 壬○○ 癸○○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丑○○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己○○經公示送達受合法通知,有本院公告揭 示證書、網路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3、265頁),而被告丙○○ 、癸○○、子○○亦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至237、253至257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丑○○於民國93年9月5日死亡   ,生前曾與他人共有土地,前經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分割確定在案,被繼承人所應分得之補償金業經提存於本院提存所,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乙○○ 、丙○○ 、丁○、戊○○、己○○、庚○○及訴外人寅○○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訴外人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原告甲○○ 、被告壬○○、癸○○、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繼承人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且兩造無法就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戊○○、己○○經公示送達合法通知,被告丙○○ 、癸○○、子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乙○○ 、丁○、庚○○、壬○○均稱對本件繼承標的及應繼分比例沒有意見等語。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五、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丑○○之合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節,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73、74、105號提存通知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5至209、269至271、319至327、274-1至303頁,本院113年度花補字第000號卷第17至31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亦到庭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8至309頁),則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自屬有據。 六、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及原告主張之方割方式等情事,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被繼承人丑○○之遺產): 編號 遺  產  內  容 分割方法 1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金36,1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3號提存金36,1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3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4號提存金133,603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4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5號提存金136,452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28分之1 壬○○ 28分之1 癸○○ 28分之1 子○○ 28分之1 乙○○ 7分之1 丙○○ 7分之1 丁○ 7分之1 戊○○ 7分之1 己○○ 7分之1 庚○○ 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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