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HLDV-113-家繼簡-33-20241009-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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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原 告 張○○ 原告與被告胡○○(應以胡○○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因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