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LDV-113-家繼訴更一-1-20241114-3

字號

家繼訴更一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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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甲OO 被 告 乙OO即丙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三行原記載為「訴訟代理 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第七行原記載為「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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