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7
案號
HLDV-113-家繼訴-32-20250307-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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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林家楷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受 告知人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 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 ,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