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V-113-家繼訴-49-2024112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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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柒日內,補正花蓮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花蓮 縣○○鄉○○○街000號房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如遺產有其他不動產,亦應提出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丙○○、丁○○為被繼承 人戊○○之繼承人,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存款及不動產,惟依原告所提上開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房地尚未辦妥繼承登記,依前開規定,不得予以分割,爰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