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12

案號

HLDV-113-家聲-25-20241212-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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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水仙 代 理 人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博強等人間就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家調字必33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6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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