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8
案號
HLDV-113-家親聲-106-20250208-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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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甲○○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 本及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抗告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甲○○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 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亦未提出抗告狀之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