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DV-113-家親聲-127-2024100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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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 義務,其聲請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 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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