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08

案號

HLDV-113-家親聲-128-2024100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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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按月於每 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45元,如遲誤一期履 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核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 ,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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