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17

案號

HLDV-113-家親聲-152-202411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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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明為相對人乙○○、丙○○、甲○○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 ,161元。核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並為定期給付性質,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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