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V-113-家親聲-45-20250312-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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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程序費用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