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DV-113-家親聲-77-2025032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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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0月起,至聲請人乙○○(男,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各別成年之當月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聲請人乙○○、丁○○、丙○○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伍仟元、伍仟元,並均由聲請人戊○○代為受領,前開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戊○○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與相對人甲○○育有未成年子女即 聲請人乙○○、丁○○、丙○○均為,戊○○與相對人雖於民國109年7月13日離婚,並由戊○○單獨任乙○○、丁○○、丙○○之親權人,惟相對人對其等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戊○○自109年7月起即單獨扶養乙○○、丁○○、丙○○共39個月(即109年7月至112年9月),爰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乙○○、丁○○、丙○○之扶養費至其等成年止,及給付由戊○○代墊之扶養費等語,並聲明:㈠相對人應自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乙○○、丁○○、丙○○成年當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0120元,由戊○○代為受領,如1期不履行,期後6期視為到期;㈡相對人應給付戊○○105萬1540元,及自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第1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自包括扶養在內。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故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時,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 9頁至第31頁),且相對人均未到庭爭執,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而乙○○、丁○○、丙○○均未成年,尚待扶養,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為其等父親,相對人雖未擔任其等之親權行使人,對其等仍負有保護教養義務,並應與戊○○本於父母地位按受扶養權利者即乙○○、丁○○、丙○○之需要,各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共同提供其等生活成長所需之扶養費;戊○○為相對人代墊其應負擔之部分,使其免履行該段期間之扶養義務,致戊○○因而受有所害,即屬不當得利,故乙○○、丁○○、丙○○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其等扶養費用,及戊○○請求相對人返還其為相對人代墊之扶養費用,均屬有據。 ㈡次查,戊○○110年度至112年度之所得分別為41萬0218元、33 萬8161元、27萬4903元,名下無財產;相對人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53頁、第157頁至第167頁)。衡以戊○○、相對人均值壯年之齡,相對人亦未提出有何不能扶養之事證,應認其等均具備扶養能力,應足以擔負乙○○、丁○○、丙○○之扶養費支出,併審酌其等上揭經濟狀況,戊○○與相對人之資力並不相當,聲請人主張戊○○與相對人之分擔比例為1:1並非妥適,認應由戊○○與相對人依3:1比例分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為當。 ㈢又本院審酌乙○○、丁○○、丙○○均住居於花蓮縣,依行政院主 計處所公布之112年度花蓮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1484元(見本院卷第231頁),惟上開統計所計之若干消費項目並非未成年人所必需,且聲請人共同生活、乙○○與丁○○、丙○○年齡差距3歲、4歲,丁○○、丙○○則相差1歲,認丁○○、丙○○部分消費項目可互為援用,考量乙○○、丁○○、丙○○之年歲、戊○○與相對人前開資力狀況、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等一切情狀,認乙○○、丁○○、丙○○將來所需之扶養費用分別以每月1萬1000元、1萬元、1萬元為適當。再依前揭所定戊○○、相對人應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用比例計算,及考量戊○○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由其獨力照顧3名未成年子女,其日常教養、陪伴、照料付出之辛勞,亦應予以評價而調整相對人實際應給付之數額,則本院認相對人對乙○○、丁○○、丙○○每月仍應分別負擔之扶養費各應以5500元、5000元、5000元為當,是乙○○、丁○○、丙○○請求相對人應自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10月18日起(見本院卷第201頁)至其等分別成年之當月止,按月給付乙○○、丁○○、丙○○扶養費5500元、5000元、5000元,並由戊○○代為領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再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 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1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2分之1,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亦有明文。而扶養費屬定期金性質,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爰依前開規定,酌定相對人應於每月末日前給付,並定1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之6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維護聲請人之利益。 ㈤末查,109年度至112年度花蓮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分別 為1萬9300元、2萬0445、2萬0241元、2萬1484元(見本院卷第231頁),且丁○○、丙○○均領有育兒補助並由戊○○受領,有花蓮縣政府函文及所附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至第194頁),及考量依前開分擔比例、戊○○過往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所付出之辛勞亦應予以評價而得換算成其已支出之部分,則戊○○為相對人代墊之費用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計51萬9950元(計算式:20萬3400元+16萬0650元+15萬5900元=51萬9950元),是戊○○請求相對人給付51萬9950元,及自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10月18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附表一:乙○○部分 編號 時間 每月所需費用 (新臺幣)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 (新臺幣) 1 109年7月至12月 9300元 4650元 4650元6月=2萬7900元 2 110年 1萬元 5000元 5000元12月=6萬元 3 111年 1萬1000元 5500元 5500元12月=6萬6000元 4 112年1月至9月 1萬1000元 5500元 5500元9月=4萬9500元 合計 20萬3400元 附表二:丁○○部分 編號 時間 育兒補助金額 (新臺幣) 每月所需費用 (新臺幣)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 (新臺幣) 1 109年7月至12月 7月至10月無 8300元 4150元 4150元4月=1萬6600元 11月至12月 每月2500元 5800元 2900元 2900元2月=5800元 2 110年 1月至7月 每月2500元 6500元 3250元 3250元7月=2萬2750元 8月至12月 每月4000元 5000元 2500元 2500元5月=1萬2500元 3 111年 1月至7月 每月4000元 6000元 3000元 3000元7月=2萬1000元 8月6000元 4000元 2000元 2000元1月=2000元 9月至12月無 1萬元 5000元 5000元4月=2萬元 4 112年1月至9月 無 1萬元 5000元 5000元12月=6萬元 合計 16萬0650元 附表三:丙○○部分 編號 時間 育兒補助金額 (新臺幣) 每月所需費用 (新臺幣)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新臺幣) 計算式 (新臺幣) 1 109年7月至12月 無 8300元 4150元 4150元6月=2萬4900元 2 110年 無 9000元 4500元 4500元12月=5萬4000元 3 111年 無 1萬元 5000元 5000元12月=6萬元 4 112年1月至9月 1月至8月 每月7000元 3000元 1500元 1500元8月=1萬2000元 9月無 1萬元 5000元 5000元1月=5000元 合計 15萬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