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家親聲-84-2024112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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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金(價)額包括以下二項(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㈠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參照)。㈡相對人應給付甲○4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參照)。 三、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 6日以裁定命請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件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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