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V-113-小上-13-20241023-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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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義皇 被上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3年度花小字第478號第一審 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民事判決可參。 二、經查: ㈠上訴理由略以:當初購買英文教材,約定會教導如何學習,卻只有打過一次電話後就沒有了,有受欺騙的感覺,所以付款一半即拒絕再付款,想要把教材還給俐興公司等語。顯然上訴人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更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自難認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已有具體之指摘,依據前述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㈡從而,上訴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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