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HLDV-113-抗-11-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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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葉銀 相 對 人 王勇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壽豐鄉」之記載應更正為「豐濱鄉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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