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V-113-救-26-2024101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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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小抗 字第1號駁回其抗告,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