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HLDV-113-救-34-20241029-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邱忠輝 代 理 人 鄭道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李妹之繼承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 院113年度司補字第10**號),聲請人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難遽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