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26
案號
HLDV-113-法-12-20250226-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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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應莉萍(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 訂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第8條、第9條第1項、第13條、第16條 第3項、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如係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又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 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董事會於113年10月19日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聲請,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及 簽到單、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OO縣政府113年**月1*日府文藝字第113022****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附件捐助章程第13條、第16條第3項、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之變更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團之財產有關;第8條、第9條第1項之變更與法人、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上揭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如附件所示修正之條文,其修正內容並非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必要,顯與上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