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HLDV-113-消債更-116-202503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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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雲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供聲請人各筆債務之「最新金額」,並以表格方式陳報本院,並請說明債務欠款之原因,並說明資金之用途、流向(相關證明一併檢附)。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請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帳單等)。 五、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他人(即受扶養人)?受扶養人姓名?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每月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並提出前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與他人共同扶養,請一併提供該他人姓名及戶籍謄本,並說明該他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七、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以螢光筆劃記等方式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   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九、說明聲請人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二年間變動情形。 十一、請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包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並陳報各存款帳戶之最新餘額(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十二、若有保險,請整理並提出(請自行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提出該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所取得款項用於何處)。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五、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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