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消債更-85-2024102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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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時提出完足事證,本院無從審酌 其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0日內補提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之資料,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由聲請人之同居人收受,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陳明有何正當事由向本院請求延展補正期限,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之財產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既未繳納郵務送達費及補正更生所需資料,顯見其無聲請更生之真意,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未繳納郵務送達費亦未盡協力義務,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