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HLDV-113-消債核-9-20250219-1
字號
消債核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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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盧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 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 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 ,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 定,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