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DV-113-消債清-12-20241126-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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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美月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黃美月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 6條第1項、第83條第1、2項、第151條第1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1,351,764元,名下有 土地1筆、汽車1輛,現於花蓮縣私立肯兆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任職,月薪資為35,000元。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前置調解時,經金融機構陳報債權,聲請人債務金額已逾1,000萬元,然除金融機構債務外,聲請人尚有四家非金融機構債務,聲請人顯然無法負擔還款方案。爰聲請清算。 三、本院之判斷:經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下稱消 債調卷),依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事證(卷15至56、67至78、107至121頁;消債調卷17至77頁),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可知: ㈠聲請人債務總額為13,003,695元(卷101頁;消債調卷97、107 、119頁)。聲請人名下有建地1筆(公告現值1,031,783元),109年出廠汽車1輛(卷17、31頁),目前任職於花蓮縣私立肯兆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113年1至7月每月平均薪資38,690元(卷35至39、77至78頁),此外別無財產可供清償。另依本院查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卷107至113頁)及聲請人所提保單資料(卷67至70頁)可知,聲請人投保①國泰人壽祿美富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繳納方式為年繳,繳費年期6年,目前已繳納第一期保險費美金2,468元;②南山人壽健康保險,繳納方式為月繳,每期金額1,385元,已繳納27年又8期;上開保險縱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然其金額仍無助於清償聲請人所累積之債務。 ㈡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卷20頁),是以聲 請人每月收入38,690元,扣除聲請人個人生活費17,076元後,剩餘21,614元,惟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縱扣除名下土地價值1,031,783元後,亦高達近一千二百萬元。聲請人為57年間出生(卷15至16頁),審酌聲請人名下財產、年齡及工作能力,應認其確無法履行全部債務,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當屬實在,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卷55至56頁),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