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HLDV-113-消債清-16-202411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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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龎田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復因有附 表所示相關資料須再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欄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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