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V-113-消債清-7-2024112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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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翠雲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翠雲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翠雲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信 用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7,767,482元(不含資產管理公司),惟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茲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與金融機構債權人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消債清卷第17至20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事件卷宗核對無訛。則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而定。  ㈡本院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陳 報如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7,46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5,30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6,368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8,241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4,156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7,079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9,186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1,479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3,364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1,278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2,28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1,278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49,997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3,979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29,886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8,210元。是聲請人債務總額應為9,869,554元(見司消債調卷第73至145、157頁、消債清卷第41至57頁)。  ㈢聲請人主張其平均月收入約10,000元,名下除郵局存款10元 外,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影本為證(見消債清卷第14、61至69、73至77、89至98頁),堪信能反映其真實收入及財產狀況。  ㈣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 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7,076元,是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前開金額,自屬可採。  ㈤則依聲請人上開收入及財產等資力狀況,扣除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後,顯難於短時間內清償其目前所負債務,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佳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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