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2-10
案號
HLDV-113-消債聲免-2-20241210-2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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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池青 代 理 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部分關於「本件不得抗告。」,應更正 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