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HLDV-113-消債聲-10-2024102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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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淑真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淑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明確,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