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HLDV-113-消債聲-11-2024111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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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心慧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依 職權裁定免責,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賴心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免 責,該裁定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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