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5
案號
HLDV-113-監宣-135-202502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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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慧娟 關 係 人 陳佳雯 陳怡君 陳源樣 黃美慧 上列聲請人對陳進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慧娟為陳進發之女,陳進發因中風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陳進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進發之女陳佳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慧娟聲請對陳進發為監護宣告,惟監護 宣告程序進行中,陳進發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