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6
案號
HLDV-113-監宣-163-202410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相對人乙○○之子,相對人 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9月21 日死亡,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佐,依據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