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V-113-監宣-204-202411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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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甲○○ 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