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DV-113-簡上-47-202410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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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柯岱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柯孟暉 被上訴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訴訟代理人 林冰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