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HLDV-113-聲-43-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花蓮簡易庭112年度 花簡字第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參見上開條文民國104年8月7日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第一審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34號),前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第二審審理中(113年度簡上字第43號),為核對第一審法院於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所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及有他案訴訟所需,為此聲請法院准予交付本院花蓮簡易庭112年度花簡字第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該案於113年5月22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於113年11月18日聲請本院許可交付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尚在聲請期間內。又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13年5月2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為核對證人所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利其上訴審時提出理由,及其另有他案訴訟所需,又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應可認其本件聲請乃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