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DV-113-聲-45-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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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3號事件之 被告委任,請准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或該案當事人關於該案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限,且聲請人須敘明該理由,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以和解筆錄成立和解在案,有該案卷宗可參。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以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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