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04

案號

HLDV-113-衛-1-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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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法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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