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衛-1-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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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送達代收人 莊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 12款、第18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述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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