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衛-2-20241007-1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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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屬家事非訟事件,然未繳納聲 請費,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程式,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