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V-113-衛-2-20250120-2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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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 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為憑,依前述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