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補-182-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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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楊國飛 被 告 章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