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補-200-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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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劉佳盈律師 被 告 許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 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 ,614,048元(計算式:260元/㎡×40823.26㎡=10,614,048元,小數 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6,229元; 聲明第3項則為5,4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0,665,749元 (計算式:10,614,048元+46,229元+5,472元=10,665,7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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