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補-20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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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彭群元即彭金蒼 被 告 松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低於 本件抵押物即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4建號建物 之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以520,000元為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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