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HLDV-113-補-214-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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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葉玨沂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森山紘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不動產近年之交易價格,認系爭房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568,044元(計算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 40,136元(計算式:總價8,500,000元/總面積211.78㎡=40,13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地面積為188.56 ㎡,故系爭房地估算交易價額為7,568,044元(計算式:40,136元 ×188.56㎡=7,568,0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