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HLDV-113-補-220-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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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鍾文琪 被 告 江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按系爭土地之公 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93,000元(計算式:38,500元/㎡×18㎡= 6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1,0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