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HLDV-113-補-22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 告 林若吟即林若璇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林若雅即林若璇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5,94 7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8,927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545,947元 113年4月11日 (119/365) 6.79% 12,086元 113年8月7日 違約金 545,947元 113年5月12日 (88/365) 0.679% 894元 113年8月7日 總計:545,947元+12,086元+894元=558,92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