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HLDV-113-補-224-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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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被 告 楊忠誠 楊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0, 433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 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3,543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91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830,433元 113年3月24日 (120/365) 3.575% 21,514元 113年7月21日 違約金 1,830,433元 113年4月24日 (89/365) 0.3575% 1,596元 113年7月21日 總計:1,830,433元+21,514元+1,596元=1,853,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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