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HLDV-113-補-226-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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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吳瑟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黃健棠 張雪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400元(計算式:1,161,4 00元+618,000元=1,77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